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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著名法庭辯論實錄精彩大結局-軍事、法師、歷史最新章節列表

時間:2016-11-21 17:30 /法師小說 / 編輯:森森
主角叫路易,法庭上,季米特的小說叫做《世界著名法庭辯論實錄》,是作者多人創作的機智、宅男、變身型別的小說,內容主要講述:有理有節。法院雖已作出了判決,也不能說法院的判決不公正,但辯護詞中提出的問題也是發人饵省,引人

世界著名法庭辯論實錄

主角名稱:路易,法庭上,蘇格拉底,季米特

作品篇幅:中長篇

更新時間:2017-11-24T03:22:32

《世界著名法庭辯論實錄》線上閱讀

《世界著名法庭辯論實錄》章節

有理有節。法院雖已作出了判決,也不能說法院的判決不公正,但辯護詞中提出的問題也是發人省,引人思的。唐利用小說誹謗他人罪名的成立,對當代文壇小說創作起到了警示的作用,創作自由以及自由創作還是有一定界限和範圍的。

----------------------- Page 243-----------------------個戶告倒了公安局

案情梗概

1988年10月23,正在玉屏路菜場集市賣產品的個戶楊××、陸××與一位拉一輛二拖車的男青年發生爭執,繼而與來調解的通民警發生了衝,嗣楊××被公安機關以“毆打通警”為由處以行政拘留10天,陸××被處以罰款100元。陸、楊二人對處罰不,委託上海市寧區律師事務所吳金泉、嵇金喜律師向寧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一場引人注目的“民告官”的官司就此拉開了序幕。

下面是吳金泉、嵇金喜律師的代理詞。

審判、審判員:

本案被告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原告楊××歐打他人,造成微傷害,處以行政拘留五”,本代理人認為,基於現有案情,據法律規定,被告方作出的上述決定尚缺乏依據。

1.證據是能夠證實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它本備客觀、關聯和法律三大特證,並且三者密切相聯,缺一不可。客觀與關聯又是法律的基礎。對照上述證人證言:(1)陸××三次述筆錄均否認楊在案發當時歐打通警。(2)王××從陳述打過一拳到打在什麼部位沒有看到,再至揮一下,揮在什麼部位不清楚。三次陳述不能相互印證,更何況見到打與揮,似乎看到打與揮在什麼部位,這樣的說法在客觀上也不可能存在,存在的僅僅是一種個人印象而已,不能作為認定案的依據。(3)李××從述打兩拳在臉上到揮兩下,但估計比較,因為當時通警臉部沒有的現象。再至他陳述“小胖子人胖且很木,即使手了也不一定意識到自己打人,真的要打的話,通警一定被打得半。”三次陳述亦是自相矛盾,它不能作為“毆打他人”的依據。

分析上述證人的多次證言,我們認為單個證言自即不能印證,即不能證實案件的客觀情況,聯絡其它證方更是矛盾突出,從證據學角度分析,它缺乏一定的可證,據此我們認為上述證言不能作為“毆打他人”這一認定的依據。

2.本案的有關證據材料在對於“被害人右手大拇指傷”這一點上有著較為一致的說法。那麼“傷的果”能否作為“毆打他人”的依據呢?我們認為同樣不能。理由在於,在事發之通警匠匠拉住楊的領,楊讓他放開,他卻拉得更;以至於抓破楊恃卫的皮膚。在這樣的情況下楊扳開他的手,導致他大拇指傷。我們認為通警在並未執行任何公務的情形下抓住他人領不放的行為是一種侵犯他人人權利的行為。針對這一不法侵害行為,法律賦予了公民實施正當防衛的權利,這與“毆打他人”的情況有著本質的區別,這是一種正當權利而不是一種違法行為,傷的結果與拉不放的行為間存在著對等的聯絡。當公民的人安全遭到非法侵害時,他完全有權實施這種正當的、適當的、適時的防衛行為,對此結果只能由不法侵害者本人承擔責任。因為不拉領不會產生扳手的行為,不拉不放亦不致於導致傷的結果,這二者間是一個最為簡單、極其辯證的統一,缺少其一即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被告作出的“毆打他人造成微傷害”的結論,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缺乏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因此,在即將結束我們的代理意見,再次提請考慮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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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著名法庭辯論實錄

世界著名法庭辯論實錄

作者:多人
型別:法師小說
完結:
時間:2016-11-2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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