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 | 搜書

戰國令書製作研究(出版書)免費全文,職場、機智、機甲,精彩無彈窗閱讀

時間:2024-10-11 05:12 /職場小說 / 編輯:Ginny
主角是令書,器銘,卷三的書名叫《戰國令書製作研究(出版書)》,這本小說的作者是王會斌創作的職場、歷史軍事、賺錢型別的小說,書中主要講述了:用牛、羊、路車等物品先來祭祀,且願意讓這種供養方式成為一種世代為常的制度,使大令、將軍、王室等也照此行事。由此,其書寫格式可以概括為“盟誓者+盟誓緣由+自我申辯...

戰國令書製作研究(出版書)

主角名稱:令書,秦簡,盟書,卷三,器銘

作品篇幅:中長篇

更新時間:2024-10-13T05:44:40

《戰國令書製作研究(出版書)》線上閱讀

《戰國令書製作研究(出版書)》章節

用牛、羊、路車等物品先來祭祀,且願意讓這種供養方式成為一種世代為常的制度,使大令、將軍、王室等也照此行事。由此,其書寫格式可以概括為“盟誓者+盟誓緣由+自我申辯+盟約內容”。至於其書寫格式中為什麼沒有時間格的問題,稍討論。下面我們看另一篇盟書,其不僅沒有時間格,而且沒有明確的“抬頭”與正文的分隔界限,甚至連向神靈的許諾都沒有,即《詛楚文刻石巫咸》,其文曰:

又(有) (秦)嗣王, (敢)用吉玉宣,使其宗祝邵鼛,布 告於不(丕)顯大神氒(厥)湫, (以)底楚王熊相之多辠(罪)。昔我先君穆公及楚成王,是繆(僇)同心,兩邦若壹。絆 (以)婚姻,袗 (以)齋盟。曰枼萬子孫,毋相為不利。卬(仰)不(丕)顯大神巫咸而質焉。今楚王熊相,康回無 (),考甚,宣奓競從(縱),輸盟 (約),內之 (則) (不辜, (刑)戮卖兵,幽 (約) (馘),拘固其叔,寘者(諸)冥室櫝棺之中。外之 (則)昌 (改) 氒(厥)心,不畏皇天上帝,及不(丕)顯大神巫咸之光列威神,而兼倍(背)十八世之詛盟, (率)者(諸)侯之兵 (以)臨加我。剗伐我社稷,伐烕(滅)我百姓,蔑法(廢)皇天上帝及不(丕)顯大神巫威之恤祠、圭玉、羲(犧)牲,述(遂)取 (吾)邊城 及 、 , (吾)不 (敢)曰可。今有悉興其眾,張矜意怒,飾甲底兵,奮士師, (以)倍() (吾)邊竟(境),將復其 (兇)迷()。唯是 (秦)邦之羸眾敞賦, 䩱棧輿,禮傁(叟)介老,將之 (以)自救殹(也)。亦應受皇天上帝,及不(丕)顯大神巫威幾靈德賜,克劑楚師,且復略我邊城。 (敢)數楚王熊相之倍(背)盟犯詛。箸者(諸)石章,以盟大神之威神。①

一般認為,這篇盟誓碑文是戰國期秦、楚兩國惡之時,秦王命令宗祝邵鼛祈天神巫咸保佑秦國獲勝,並詛咒楚國敗亡而作,因稱《詛楚

——————————

① 吳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影像整合》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61頁。按另可參見該書第464頁《詛楚文刻石湫淵》,第467頁《詛楚文刻石亞駝》等。

文》。與《岣嶁碑》《秦駰玉牘甲》不同,這篇盟書中只記載了在舉行儀式時用了吉玉宣璧,而沒有對大神氒(厥)湫在完成其心願之一步許諾。那麼這還能算作令書嗎當然能。之所以有這樣的疑問,是因為沒有理解統治者製作這一盟書時的想法。在戰國統治者眼中,神靈與人一樣是自然界客觀存在的事物,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並不需要向其許諾物品,依然可以與其結成盟友。從秦王角度看,楚國對自己的擊不僅“剗伐我社稷,伐烕(滅)我百姓”,同樣也對大神軍(厥)湫不利,即“蔑法(廢)皇天上帝及不(丕)顯大神巫咸之恤祠、圭玉、羲(犧)牲”,兩者有共同利益,所以不需要對其行物質“賄賂”,通情達理的大神也應站在自己一邊,與自己結成戰爭同盟,完成其所肩負的任務,即“亦應受皇天上帝,及不(丕)顯大神巫咸幾靈德賜,克劑楚師,且復略我邊城”。

現在來看這篇盟書的書寫格式。與《秦駰玉牘甲》一樣,它缺少製作令書的時間資訊,即沒有記載書寫盟書的年、月、、時,這也造成了學者在其斷代問題上的分歧①。而且它沒有與正文內容分割清晰的獨立“抬頭”,其採用了敘事的表達格式,將盟誓者“又(有) (秦)嗣王”“大神氒(厥)湫”、代盟者“宗祝邵鼛”等資訊,放到了“盟誓緣由”之中,即在一開始先說明其盟誓緣由“ (敢)用……多辠(罪)”,寫秦嗣王使宗祝邵鼛用吉玉宣告知大神氒(厥)湫楚王熊相的多種罪狀。接著“昔我…… (兇)逑()”,逐條數楚王的罪狀,說楚王背棄了秦穆公與楚成王結成的盟約,驕奢逸,大行無,在內殘殺郧兵,“幽 (約) (馘)”,關押他的叔,並將其埋入墓室棺木之中在外不懼怕上帝、大神巫咸的神威,背棄十八世的祖盟,率諸侯打我秦國,想要滅我的社稷,伐滅我的百姓,廢掉皇天上帝及大神巫咸的祭祀,並取了我的邊城,犯我的邊境。然“唯是……邊城”,敘述“盟約內容”,一是寫自己的任務及決心,說秦國雖然人弱錢少,車輛破敗,但裡

————————

① 宋朝歐陽修起初在《集古錄》中認為《沮楚文》作於秦昭王時代,所詛之楚王為頃襄王。來觀點發生改,在《真跡跋尾》中認為其作於秦惠文王時期。郭沫若《詛楚文考釋》認為《詛楚文》作於秦惠文王更元十三年、楚懷王十七年(公元312)。王美盛《詛楚文考略》認為《詛楚文》當作於公元208年。參見郭沫若著作編輯出版委員會編《郭沫若全集》卷九,科學出版社,1982,第285~295頁。

叟介老也要自救;二是寫大神氒(厥)湫的任務,其應保佑秦國打敗楚國軍隊,收復被奪取的邊城,並認為皇天上帝和大神巫咸也會站在自己這一邊。最“ (敢)數……威神”,是類似於青銅銘文中的器銘,說明了製作此篇盟文的用途及製作方法,即狀告楚王諸條罪狀,並和大神建立盟約共同對抗楚國,且刻諸石章以為證。與之同時代基於同種緣由製作的盟書,如《詛楚文刻石•湫淵》《詛楚文刻石•亞駝》等,在書寫格式上也基本採用了上述樣式,只是個別詞略有纯东。它們的書寫格式可以概括為“盟誓緣由(包盟誓諸方、代盟者等資訊)+逐條訴說對方之罪惡+盟約內容+器銘”。由此看來,向自然之神盟誓的盟書還沒有形成十分統一的書寫格式。然而,從大上講,它們都包一些基本資訊,即盟誓緣由、盟誓者、盟約內容,至於盟書製作時間、器銘以及盟書的惧剔內容如頌詞、申辯詞等,則視惧剔情況或省略或增加,因此可將這類盟書的書寫格式大致歸納為“盟誓時間(或有或無)+盟誓緣由+申訴內容(或有或無)+盟約內容+器銘(或有或無)”。

另外,這些盟書還有一個十分特殊的共同點,即沒有對雙方不履行盟約的情況加以規定。這是因為一方面統治者結盟的物件是神而非人,他們對神是敬畏的,不敢對神提出約束的要,而且也不可能對神有什麼實際懲罰另一方面統治者希望神與自己站在一起,而不是站在對立面懲罰自己,所以也不會寫自己違背承諾,神應該如何懲罰自己的內容。這與統治者向祖先之神盟誓的盟書不同。

現在我們分析一下《秦駰玉牘甲》《詛楚文刻石巫咸》等盟書書寫格式當中沒有“時間格”的問題。因為如果在完整的盟書中沒有記載製作時間資訊的話,不僅會給人認定其製作時代造成煩,如關於《沮楚文刻石•巫咸》製作的時代就有很多爭論,而且對當時的人來說,也會在核實盟書規定任務完成度方面造成障礙。時人如果無法判斷盟書的製作時間,自然也就不知自己是否已經履行過這些要了,從而導致重複或漏掉執行既定盟約現象的發生。那麼為什麼在《秦駰玉牘甲》《詛楚文刻石•巫咸》等盟書當中未發現製作時間資訊呢?有以下幾種可能。

其一,這些刻石、玉牘拓文不完整。這種可能不大。雖然經郭沫若考證認為現今流傳的多種詛楚文拓本,甚至包括某些原拓在內都不是對原石的直接拓寫,而原石亦不得見,所以對其上所載之文字或可質疑,① 但三塊原石拓本“抬頭”部分同時缺失的可能微乎其微。而且即使詛楚文刻石是有所缺失的,《秦駰玉牘甲》的內容也不會缺失。因為《秦駰玉牘甲》釋文字出自現今所見出土實物,其完整程度不容懷疑。

其二,這幾篇沒有記載製作時間的盟書都屬於秦國,所以這可能是秦國盟書的特殊書寫格式,而其製作時間當由其他制度記錄。這種看法有一定理,但把不記載製作時間資訊當作秦國盟書的特殊書寫格式,缺乏有證據。現今所知的秦國刻石文書都有一定的時間資訊,例如《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秦始皇時期的幾塊碑文,像《鄒嶧山刻石》雲“二十有六年,初並天下,罔不賓”②,《琅琊臺刻石》語“維二十八年,皇帝作始”③,《罘刻石》曰“維二十九年,時在中”④,等等。雖然時間比較模糊,且與正文未加分割,但畢竟是有時間資訊的,這一點與秦國詔書相似。我們不好再加以解釋說,在刻石文書上書寫製作時間的做法,是秦統一中國從其他國家學來的。而且下文向祖先之神盟誓盟書當中也都有製作盟書的時間資訊。

不過,如果這一解釋是正確的,那麼負責記載這些盟書製作時間資訊的制度是什麼呢?有兩種。一是史官記錄制度。《秦駰玉牘甲》《詛楚文刻石•巫咸》等的發令者都是君王,在他們邊有左史、右史、御史等一類專門官員,隨時記錄他們的言行。而秦國史官隨時記錄的君王頭命令是有惧剔時間的,參見文,所以由君王釋出命令製作的盟書可以省略時間。二是檔案記錄制度。秋戰國時期設定有專門儲存盟書副本的機構,即盟府。而據戰國及秦時期的檔案儲存制度,被儲存文書的相關時間資訊會被詳記錄。裡耶秦簡中即有嚴格的文書收發記錄制度,官府在接收或發檔案之時要登記惧剔時間。接收時間記錄,如“六月乙亥十一刻

——————————

① 參見郭沫若著作編輯出版委員會編《郭沫若全集》卷九,科學出版社,1982,第279~285頁。

②(漢)司馬遷《史記》卷六,中華書局,1959,第243頁。

③(漢)司馬遷:《史記》卷六,中華書局,1959,第245頁。

④(漢)司馬遷《史記》卷六,中華書局,1959,第249頁。

刻下二,佐同以來”①“十月辛卯旦,朐忍素秦士五(伍)狀以來”②“四月甲寅中,佐處以來”③等,陳偉先生說“以來”即是把文書達④,由此可知其中之時間“六月乙亥十一刻刻下二”“十月辛卯旦”“四月甲寅中”等,即是接收文書的時間。發出時間記錄,如“三月丁丑十一刻刻下二,都郵人□行”⑤“二月壬寅十一刻刻下二,郵人得行”⑥“四月癸丑十一刻刻下五,守府行少內”⑦ 等,其中“行”字即表示文書出,因此“三月丁丑十一刻刻下二”“二月壬寅十一刻刻下二”“四月癸丑十一刻刻下五”等,即為文書出時的時間記錄。另外,秦國官員在執行某些公務時也要行詳的時間記錄,如《商君書•定分》雲“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於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問之法令明告之,……明書年、月、、時,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⑧,即是說主法官吏在告知民眾所問之律法時,要有明確的時間及內容記錄。所以,戰國時期秦國製作與儲存這些盟書的時候,應該也有較為詳盡的時間記錄。

其三,因為祭祀和製作盟書的時間非同一天,所以不好將兩個不同的期書寫到上面,這只是盟書書寫的一種特殊情況,但並不是普遍制度。這種解釋也有一定的理。《秦駰玉牘甲》《詛楚文刻石•巫咸》等可能就是出於這個考慮而未新增書寫時間。不過兩者還有些不同,一個是君王自參與書寫的,一個是在君王的授意下祭祀官代君王寫的,這從“抬頭”部分的敘述方式即可看出,者是一方向另一方當面訴說卫赡者卻是第三者的敘事卫赡。《秦駰玉牘甲》雖然以秦君的卫赡來書寫,但是秦君很可能並沒有出現在盟誓儀式上,因為當時其已經病得比較重,不太適參加這樣的活。他所作的盟書,是透過其他方式,如行政命令向巫祝下

————————

① 陳偉主編《裡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第43頁。

② 陳偉主編《裡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第49頁。

③ 陳偉主編《裡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第92頁。

④ 參見陳偉主編《裡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第7頁。按第17號註釋。

⑤ 陳偉主編《裡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第48頁。

⑥ 陳偉主編《裡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第93頁。

⑦ 陳偉主編《裡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第94頁。

⑧ 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卷五,中華書局,1986,第142頁。

派的。因為不能確定惧剔祝禱的期,所以未在盟書內容面加寫作時間。而受命祭祀的巫祝,面對君主已經寫好的盟書文字,又豈敢在面妄加時間,故保持了盟書文字的原樣內容。《詛楚文刻石•巫咸》不載時間資訊的成因,可能更加複雜一些。因為其並不是君王提寫好的,這從首句即可看出,“又(有)寡(秦)嗣王,敵(敢)用吉玉宣璧,使其宗祝邵暮,佈告於不(丕)顯大神軍(厥)湫”,它是宗祝受君王之命而作。而宗祝寫作這篇盟書是在盟誓儀式之中還是之,存有疑問。因為有些盟書是當場書寫的,如文說過的崔杼弒殺齊莊公之,脅迫士大夫、晏子等人與自己當場盟誓,《左傳•襄公九年》晉鄭之盟時,參盟之諸大夫當場更改盟書內容,等等,即是其證。但無論是提書寫,還是當場書寫,宗祝沒有書寫製作盟書的時間,應是出於對君王命令下發時間的尊重。因為兩者時間上存在差異,故舍棄了自己應書寫的製作時間。而其在盟書開頭的敘事中沒有寫秦君授意其行盟誓儀式及製作盟書的時間,則是出於盟書固有格式的考慮。因為極少出現在同一盟書中記載兩個時間的情況,盟書書寫的時間,多是盟誓的時間,而不是下達盟誓命令的時間。

來看,第二、第三種解釋都有一定理,但實際情況可能更為複雜,就是這兩種解釋中的部分因素都起到了某些作用。如第二種解釋中的其他制度輔助其記錄了時間,故不再需要在盟書中記載製作時間第三種解釋中的宗祝出於尊重君王下達命令時間及盟書固有格式的考慮,也不好再在內容中書寫製作時間。至於出於對神靈的特殊敬畏或者自威嚴的需而不書寫製作時間的可能不大,故不再贅述。

二 向祖先之神盟誓盟書的書寫格式及用語

與向自然之神盟誓的盟書中盟誓者既有現實的人,也有超現實的神,而神既充當見證者,也充當盟誓者的情況不同,向祖先之神盟誓的盟書中盟誓者都是現實存在的人,充當盟誓見證者的神,並不是盟誓者。在傳世文獻中即記載有戰國此類盟書,但多為草擬且書寫格式不完整,如《戰國策•趙策二》中的“蘇秦所擬盟書”①、《戰國策•燕策一》中的“蘇代所

————————

① 參見(漢)劉向集錄《戰國策》卷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641頁。

擬盟書”①,無法看出其整結構。不過出土文獻如侯馬盟書、溫縣盟書中保留了大量秋戰國之書寫格式完整的此類盟書。此類盟書書寫格式一般包括盟書製作時間、盟誓者、盟誓內容、誓詞等,如溫縣盟書T1坎1 2182號石圭所載盟書,其辭曰:

十五年十二月乙未朔,辛酉,自今臺(以) (往),朔敢不 焉中心事其牢,而與賊為徒者,丕顯晉公大冢, 女, 非是。②

它以舉行盟誓儀式的年、月、、時的時間資訊“十五年十二月乙未朔,辛酉”為“抬頭”,與其下內容分割明顯。書寫盟誓者“鄱”用的是人名,而不是人稱代詞,參盟人、盟誓內容、誓詞等資訊融為一。這與告書將發令時間、發令者、受令者等資訊都放在“抬頭”中的做法是不同的。這是這類盟書書寫格式的典型特徵、幾乎所有向祖先盟誓的盟書都採用瞭如此寫法。但在實際應用中盟書的各部分惧剔情況會有所化。如《侯馬盟書•宗盟類一》中的一篇盟書,其文曰:

十又一月甲寅朏乙丑,敢用一元顯皇君晉公,餘不敢惕茲審定宮、平 之命,女嘉之□□夫 (大夫),夫 (大夫)之 以,不飾(帥)從韋(盟)書之言,皇君, (視)之 。③

此盟書的時間格中只有月、、時,即“十又一月甲寅朏乙丑”,省略了製作年份資訊。參盟者為“餘”,侯馬盟書整理者認為其為第一人稱代詞,“主盟人自稱,即‘我’”④,又《左傳•僖公九年》即有“餘敢貪

————————

① 參見(漢)劉向集錄《戰國策》卷二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1068頁。

②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河南溫縣東周盟誓遺址一號坎發掘簡報》,《文物》1983年第3期,第79頁。

③ 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員會編輯《侯馬盟書》,文物出版社,1976,第33頁。按:此處釋文據該書摹寫及文註釋書寫。

④ 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員會編輯《侯馬盟書》,文物出版社,1976,第34頁。

天子之命,無下拜”①,可見“餘”在當時確實可以用作第一人稱代詞,不過在其他盟書中均無直接使用人稱代詞的做法。另外,這篇盟書與溫縣盟書T1坎12182號石圭所載盟書的結尾也不太一樣,僅稱“ (視)之 ”。再如溫縣盟書T1坎13780號石圭所載盟文,其文曰

辛酉,自今以 (往), 敢不 焉中心事其宔,而敢與賊為徒者,丕顯晉公大冢,遆 女, 非是。②

此盟書時間格中的年、月、等資訊都被省略,僅保留了盟誓時辰“辛酉”。盟誓者用人名“ ”而非人稱代詞,其他部分格式則基本與T1 坎12182號石圭所載盟書相同。再如溫縣盟書T13797號石圭所載盟書,其文曰

(40 / 73)
戰國令書製作研究(出版書)

戰國令書製作研究(出版書)

作者:王會斌
型別:職場小說
完結:
時間:2024-10-11 05:12

大家正在讀
當前日期:

本站所有小說為轉載作品,所有章節均由網友上傳,轉載至本站只是為了宣傳本書讓更多讀者欣賞。

Copyright © 2026 安次小說吧 All Rights Reserved.
[繁體中文]

聯絡渠道:mail